公司一員工從入院到被宣布死亡超過“48小時”26分鐘,未被認定工傷 最高法改判了
吳某在工作崗位上身體不適8小時從入院到經搶救無效被宣布死亡超過“48小時”26分鐘,公司過分高法改判因此未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員工院小程序投票拉票其兒女對此不服而提起訴訟,從入請求撤銷人社部門作出的被宣布死被《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認定。亡超
6月6日,定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傷最在一審8小時二審支持認定工傷并作出相應判決后,公司過分高法改判貴州省高院再審判決撤銷一審、員工院二審判決,從入駁回吳某兒女訴訟請求。被宣布死被直到今年4月,亡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改判,定工撤銷貴州省高院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最高法認為,吳某在被宣布死亡前的當天11時20分之后一直無心跳和呼吸,死亡已不可逆。況且,吳某自當天凌晨5時20分突發呼吸、小程序投票拉票心臟驟停,到12時08分因搶救無效被宣布臨床死亡,整個搶救過程處于連續狀態,是醫療機構履行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職責。如因連續施救未果卻導致無法認定工傷,情理法難以相融。吳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屬于“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經搶救無效死亡超“48小時”
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
原審法院和檢察機關查明,吳某系貴州麻江縣某公司員工,2021年4月29日上午,車間組長發現吳某身體發冷不適,遂將其送至麻江縣人民醫院。掛號并經預檢分診后,救護車將吳某送至發熱門診,接診醫生開具常規檢查并詢問患者病史。經內二科醫生會診后,吳某被救護車送至內科門診就診,接診醫生詢問病史和查體后認為患者病情危重,于11時42分左右辦理入院手續,將患者收到內二科住院。
病歷顯示,吳某入院時間為當天11時42分,初步診斷為膿毒癥休克、I型呼吸衰竭、肝硬化失代償期等。其后,吳某做完CT等檢查,到達住院部內二科的時間為12時50分,管床醫師于13時許開醫囑進一步搶救治療,14時11分進行首次病程記錄。
經積極治療后,吳某病情仍危重,于次日15時40分轉入ICU治療。5月1日凌晨5時20分,吳某突發呼吸、心臟驟停等,經醫生采取心肺復蘇等治療措施后,吳某心跳恢復、血壓較前升高,但仍無自主呼吸。11時許,醫院告知家屬吳某病情過于危重,已無搶救希望,并應家屬要求拔除氣管插管。11時20分,吳某再次出現呼吸、心跳停止情況,至11時40分仍無心跳及呼吸等。后經搶救無效,吳某于5月1日12時08分被宣布臨床死亡,死因為呼吸、循環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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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12時08分因搶救無效被宣布臨床死亡 資料配圖 據圖蟲創意
2022年5月6日,某公司就吳某死亡向黔東南州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8月17日,黔東南州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已超過48小時為由,決定不予認定吳某的死亡為工傷。
一二審支持認定工傷
再審支持不予認定工傷
貴州凱里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住院病歷顯示吳某入院時間為2021年4月29日上午11時42分,說明吳某經初步診斷符合住院治療要求,可視該時間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吳某經搶救無效于5月1日12時08分死亡,吳某自突發疾病至經搶救無效死亡已超過48小時,超了26分鐘。吳某從入院后病情持續加重,轉入ICU治療,之后突發呼吸、心臟驟停后進行搶救,可認定為連續搶救。吳某存在連續搶救48小時,而后死亡的,可認定工傷。據此,一審判決撤銷黔東南州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黔東南州人社局不服而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支持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黔東南州中院認為,吳某被宣布臨床死亡時間距被初次診斷的時間,確已超過“48小時”26分鐘。但吳某是否因此排除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之規定,須結合該規定的立法本意,及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具體過程,進行綜合裁量判斷。從搶救過程可看出,2021年5月1日凌晨5時20分,吳某多項生命體征消失,在48小時之內已無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吳某被宣布臨床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是其家屬未放棄搶救手段的結果。此情形符合“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規定的基本內涵及立法本意,應予適用。據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黔東南州人社局仍不服,向貴州省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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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東南州人社局不服而提出上訴 資料圖
貴州省高院再審認為,根據再審期間另查明的醫院門診日志記載,吳某的初診診斷時間為2021年4月29日8時55分,初步診斷結論為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償期等;復診診斷時間為當天9時55分,復診診斷結論為肝硬化等,說明吳某在當天11時42分入院前已進行初次診斷。據此,吳某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應為4月29日8時55分,至死亡時間已超過48小時。即使以原審法院認定的入院時間為起算時間,經搶救無效死亡時亦超過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黔東南州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并無不當。據此,貴州省高院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吳某兒女的訴訟請求。
死者家屬申訴,最高檢抗訴
最高法改判:應當認定工傷
因不服貴州省高院判決,吳某的兒女向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后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最高法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和檢察機關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最高法認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吳某在工作崗位身體不適被送至醫院,從醫療機構常規就診流程及吳某診療過程看,門診掛號、預檢分診、常規檢查等屬于患者就醫前的一般的、常規的就診規程,此時并未專門針對患者病情進行問診并初步診斷;直至??疲▋瓤疲╅T診醫生對吳某詢問病史和查體后作出診斷,認為吳某病情危重,應緊急入院治療,吳某隨即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11時42分辦理入院手續。至此,醫生已經對吳某病情作出明確的診斷,病歷顯示吳某的入院時間為4月29日上午11時42分,并對吳某病情作出初步診斷記錄。據此,以住院病歷記錄的入院時間4月29日上午11時42分確定“48小時”的起算點,符合有關初次診斷的規定及本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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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作出判決,圖為法槌 資料圖
關于吳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時間問題,最高法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有關“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應當嚴格執行,對于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時間雖超過48小時,但確有證據能證明在48小時內已經處于死亡不可逆狀態等特殊情況的可以除外。從吳某的搶救過程看,其于2021年5月1日凌晨5時20分即無自主呼吸,11時醫院應吳某家屬要求已拔除氣管插管,吳某在拔除氣管插管后,已無繼續存活可能;從吳某病程記錄看,實際上自5月1日11時20分之后,吳某一直無心跳和呼吸,始終無任何好轉,死亡已不可逆。況且,自吳某5月1日凌晨5時20分突發呼吸、心臟驟停,至5月1日12時08分因搶救無效宣布臨床死亡,整個搶救過程處于連續狀態,是醫療機構履行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職責。如因連續施救未果卻導致無法認定工傷,情理法難以相融,也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社會公平正義觀。據此,最高法認為吳某在5月1日11時20分之后已無繼續存活可能,應將該時間點認定為吳某的死亡時間,更貼近本案實際情況,也符合視同工傷規定的立法精神。
綜上,最高法認為,吳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屬于“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應當認定工傷。今年4月18日,最高法作出判決:撤銷貴州省高院作出的行政判決,維持黔東南州中院的行政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許媛
審核 王光東
責任編輯:胡淑麗_MN7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