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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節火車皮價值千萬元玉米“不翼而飛”,賣家已失聯,運方稱沒錢,糧款追討陷困局

2023年1月,不翼而飛陜西正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明公司)向國糧(內蒙古)糧食儲備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糧內蒙古公司)采購3000余噸玉米,節火價值家已見承運方黑龍江省鐵路集團寶清鐵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清鐵路)出具的車皮稱沒微信投票60張鐵路大票后,支付貨款1138萬余元。千萬錢糧

但法院查明,元玉運方這“60車玉米從未裝車”。米賣此事件歷經三級法院審理,失聯于2025年4月由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終審判決:國糧內蒙古公司返還貨款并支付違約金,款追困局寶清鐵路對國糧內蒙古公司不能返還的討陷貨款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不翼而飛事發3年多,節火價值家已判決生效1年多,車皮稱沒正明公司至今未收回貨款,千萬錢糧當年“60車玉米”的元玉運方去向也是個謎。

>>賣貨方國糧公司——

判決之前便已失聯,米賣企業如今被“限高”

共有兩千多萬元被執行,股權鏈已全層異常

正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母親張女士稱,再審判決生效后,國糧內蒙古公司未進行任何賠償。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查詢發現,國糧內蒙古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31日,雖名為“國糧”,但與國有資產無關,微信投票其自身和大股東均為私企。記者撥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電話,提示已停機。天眼查顯示,該企業預留的聯系電話同為這一號碼。

國糧內蒙古公司自2023年起,共收到6條限制消費令,如今包括正明公司的執行款在內,累計涉案金額已達2244.02萬元。

而該公司股權結構顯示:國糧內蒙古公司由佛山市儲糧科技集團有限公司100%控股,記者多次撥打佛山儲糧公司電話,始終無人接聽。繼續向上追溯,佛山儲糧的唯一股東恒成聚盈農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經營異常”;恒成聚盈的唯一股東江蘇華信區塊鏈產業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樣“經營異常”;而江蘇華信區塊鏈的唯一股東北京華信電子企業集團,已于2023年3月29日被吊銷營業執照。

換言之,這家與正明公司簽下千萬級玉米采購合同的企業,股東鏈上的每一環均已陷入異常或被吊銷狀態。

>>運貨方寶清鐵路——

收入超千萬卻對執行款“一分未付”

法院稱該案件仍在執行過程中

向國糧公司追償無果,正明公司的希望落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寶清鐵路身上。

澄城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向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資金清算中心發出協助查詢通知書。2026年1月15日的復函顯示,自2024年4月以來,寶清鐵路通過該中心辦理鐵路運輸清算,應取得的收入為12947704.45元。

未支付的原因,則是寶清鐵路自2022年7月起拖欠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運輸收入進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達7340萬元。哈局多次催繳未果后提起訴訟,并于2026年1月申請法院凍結寶清鐵路在國鐵資金清算中心的運輸收入7340萬元,凍結期間“只進不出”。2026年4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寶清鐵路須一次性支付7169萬元。這意味著,正明公司雖然贏了官司,但寶清鐵路可供執行的收入已被另一筆更大債務“截流”。



寶清鐵路可供執行的收入已被另一筆更大債務“截流”

面對執行困境,法院采取過強硬措施。但寶清鐵路通過舉證與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2024年6月的多筆欠款,列舉了多項“無錢可供執行”的證據。6月2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澄城縣人民法院,一負責人表示該案件仍在執行過程中。



聊天記錄截圖

隨后,正明公司回復稱,尚未收到執行款。

>>60節車皮玉米——

未裝車為何能出“鐵路大票”仍是謎

寶清鐵路運輸部門稱“不清楚”

其上級單位:是否違規,由黑龍江國資委認定

黑龍江省國資委:將上報

“雖然還沒收到錢,但至少賠償權責清了,可令人不解的是,當年那些玉米到底去哪了?”針對正明公司張女士的疑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查詢發現,涉事的60張鐵路大票上一張就是一節車廂,60節車廂的重量并不雷同,有60噸一節的,還有62噸和70噸一節的,收貨方為買家的5個子公司;但60張大票均顯示,發貨方均為國糧內蒙古公司,貨物也均為玉米,合計噸數為3744噸。



蓋車統計表

6月2日,記者聯系了各方。早在2023年8月,收貨方就在法庭上明確表示,“我們與正明公司于2023年1月4日簽訂《糧食采購合同》,玉米3000噸,單價3080元/噸。后沒有收到貨物,經與正明公司溝通協商,我們于2023年2月28日簽訂終止了協議。”之后,記者嘗試聯系發貨方的經辦人翟某,卻發現其電話已為空號。

6月2日上午10時許,記者又聯系到正明公司當年的業務經辦人李先生,他目前還在正明公司任職,李先生稱,事發前翟某確實給他發來了不少裝車的視頻,之后又明確發來了鐵路大票,綜合之下他和公司便支付了全款,“我們咋都不會想到鐵路大票會是假的啊,事發后,翟某就失聯了,我也聯系不到他。而寶清鐵路那邊是翟某對接的,我們公司沒聯系上過對方,只打過官司。官司只說當時沒裝車,那沒裝車的玉米去哪了?現在是個謎。”李先生說。

6月2日,記者通過寶清縣權威部門證實的身份信息,嘗試聯系寶清鐵路的負責人,但電話被掛斷。之后記者以短信的方式詢問涉事訂單的裝車情況,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6月3日上午,記者聯系寶清鐵路詢問情況,一工作人員建議記者聯系辦公室,辦公室稱該情況需由運輸部門回復,而運輸部門在核對完記者身份后稱,“我不清楚”。

在未獲回應后,記者轉而聯系寶清鐵路的上級單位黑龍江省鐵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工作人員證實,寶清鐵路是其下屬單位,記者此前聯系的負責人正是目前寶清鐵路的一把手。但對于60節車廂玉米糾紛一事,該工作人員同樣表示不知情,“寶清鐵路的經營是他們自己負責,人事和組織由黑龍江省國資委管理。”

對于未裝車卻出“鐵路大票”是否實際違規?該工作人員稱建議向黑龍江省國資委咨詢。

之后,黑龍江省國資委一工作人員稱,其并不負責管理企業自身的經營問題,對于此次訂單中是否涉及違規違法,一工作人員稱需向黑龍江省國資委的信訪部門反映。之后,信訪部門一工作人員表示,已將“60列玉米糾紛一事”進行了登記,將進行上報。

>>律師說法1——

本案可能是典型的“單據詐騙”模式

廣東廣和(龍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祝入壁律師分析稱,賣家(國糧內蒙古公司)涉嫌詐騙罪的可能性極大;至于承運方,其違規出票行為雖在民事上被認定為“侵權”,但在刑事視角下,若有證據證明其與賣家存在“通謀”,則可能跳出民事范疇,面臨作為合同詐騙共犯被追訴的法律風險。

祝入壁律師介紹,詐騙罪的核心特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綜合看來,本案并非簡單的“欠錢不還”,可能是典型的“單據詐騙”模式。

1.賣家:虛構“已裝車”事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據《刑法》第224條及司法實踐,判定詐騙與民事違約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本案中,法院再審雖認定合同有效,但并未否認“貨物未裝車”的事實。賣家在未交付貨物的情況下,利用鐵路出具虛假的“已裝車”運單,誘使正明公司在陷入錯誤認識(誤以為貨物已發運)后支付全款,隨后失聯。這種情形符合“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至于再審認定的“先付款后核實”,僅是證據采信問題,并不改變賣家“套取千萬貨款”的客觀事實。

2.承運方:違規出票,是重大過錯還是“默契配合”?根據《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整車貨物必須“裝車完畢”才能出具運單。寶清鐵路作為專業承運人,應當知曉3744噸玉米是否真實裝載。再審判決認定其“不是工作疏忽,系行為過錯”,這實際上是在“民事侵權”與“刑事共犯”之間畫了一條紅線。司法實踐中,若承運方在明知無貨的情況下開具虛假運單,導致下游買家受騙,其行為具有刑事可罰性。

>>律師說法2——

追究刑事責任或可打破民事執行僵局

對于正明公司目前情況,祝入壁律師建議,向公安機關刑事控告,啟動“追贓挽損”程序。鑒于賣家失聯、貨物未裝車這一客觀事實,嘗試啟動刑事控告程序,追究對方“以虛假票據騙取貨款”的刑事責任,可能是打破當前民事執行僵局值得探索的路徑之一。

1.穿透債務性質:民事執行中,正明公司僅是普通債權人;一旦刑事立案,正明公司就成了被害人。如果涉案財產被認定為贓款贓物,被害人的退賠請求權優先于其他民事債務;刑事追贓可追繳贓款贓物的投資轉化形態、收益,甚至可向非善意的第三人追繳。

2.突破“合同相對性”:民事訴訟只能告賣家(已失聯)和承運人(沒錢)。刑事偵查可以追查涉案資金的最終流向。千萬元貨款被轉去了哪里?是否被私分?只要查到贓款流向,哪怕賣家賬戶沒錢,也可以向實際占有贓款的第三人追繳。

3.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224條,只要證明賣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財物”,公安機關即可立案偵查。“失聯”和“未裝車”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力的客觀證據。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王煜鑫 編輯 劉夢雨

責任編輯:胡淑麗_MN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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