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合理化腦震蕩無理濫用,足協競賽部急需整頓

體壇周報全媒體記者 王勤伯

足協競賽部急需整頓!觀點

作為多年報道國際足球的合理化腦記者,當我看到中國足協就“腦震蕩換人規則”發布的震蕩足協投票互助助力官方解釋時,我難掩憤怒之情。無理


這正是本屆足協將仲裁、紀律等部門統一歸口于競賽部所造成的競賽惡果。這些連最基本規則都未能理解的部急官員,正在直接導致中國職業足球賽場上的需整諸多亂象。

對于足協的觀點解釋是否成立,只需提出一個問題:

中國國家隊是合理化腦否敢像中超、中甲、震蕩足協投票互助助力中乙聯賽的無理俱樂部一樣,以所謂“腳震蕩轉腦震蕩”為由為本隊爭取額外的濫用一個換人名額?中國足協官員是否敢在國際賽場上鼓勵我們的球員采取這種做法?如果在國際賽場上不敢肆意妄為,何以在國內賽場上縱容這一現象?競賽

下面我們來看看足協在官方社交媒體上發布的關于“腳震蕩”風波的說明原文:

評議組就廣受社會關注和討論的中超聯賽第5輪上海申花VS上海海港比賽及其他相關比賽中涉及腦震蕩替換規則的問題,作出如下說明:

根據國際足聯(FIFA)相關競賽規則及其精神,部急在適用腦震蕩換人規則的比賽中,球隊有權自主決定其場上球員是否需要以腦震蕩為名被換下,而不論該球員當時頭部是否受到明顯的傷害或撞擊。裁判員及其他官員在比賽現場無權對此進行鑒定或干預。國際足聯制定該條款的主要目的是考慮到頭部受傷可能存在潛伏期的風險,以保護運動員的健康權益。同時,作為一項制約和平衡措施,競賽規則規定,一方球隊使用腦震蕩換人權限時,對方球隊將相應獲得一個額外的換人名額和一次額外的換人機會。

這一解釋顯然是無視中國足球中日益泛濫的丑惡現象,反倒在解釋國際足聯相關規定時主動為俱樂部留下鉆空子的余地。這恰恰違背了足協作為國際足聯成員本應承擔的義務——維護規則公正性以及體育精神和體育道德。

我們面對的事實非常清晰:腦震蕩換人規則正在被中國職業足球賽場濫用。上海德比中的“腳震蕩”風波并非個例,在中甲和中乙聯賽中,“腳震蕩”甚至被公然作為增加換人名額的借口。據統計:“2024賽季中乙第25輪10場比賽出現7次腦震蕩換人,全賽季累計達39次。許多球員‘連演都省了’,僅僅抱腿或裝作抽筋,卻以腦震蕩為由下場。”(來源: 體育先鋒眼)

足協解釋的言外之意非常明確:是否構成腦震蕩由球隊自行決定;對方球隊因此獲得的額外換人名額,則被視為可以在形式上予以平衡,因此完全不視為腳震蕩球隊的問題。

足協如此辯解,理由是國際足聯相關規定中沒有對疑似濫用行為制定嚴厲監管的條款。那么,這種“法無禁止即合理”的解釋究竟正確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足協以官方身份作出這樣的解釋,這表明相關官員及所謂“專業人士”不僅不懂足球,甚至對體育精神的內涵都一無所知。

體育規則體系并不屬于典型的刑事法律規范體系。體育規則通常具有較強的綱領性與

框架性,它們建立在對基本體育精神的尊重基礎之上,并非將每個人都視為潛在的作弊者。

此外,國際足聯的許多規定都為下屬成員協會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預留了空間。比如,國際足聯并未規定未成年人培訓合同的最長期限,但這絕不意味著國際足聯支持包身契;恰恰相反,國際足聯始終強調要保護未成年球員的權益,各國也因地制宜制定了相應法規。歐洲各國和日本均對相關協議的年限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可能出現12歲球員離開原機構就被要求賠償巨額損失的情況。而中國足協在缺乏明確上位規則約束的情況下,放棄了制定相應限制的義務,導致了全世界獨一家的未成年人包身契亂飛,各種離奇的索賠官司此起彼伏。

國際足聯推出腦震蕩換人規則的初衷是保護球員健康,規則本身絕大部分內容都強調了對球員的保護。

為了避免該規則被濫用,歐洲多國和日本都在執行細則上制定了相應的程序,以確保體育精神和體育道德不被鉆空子者踐踏。例如,主裁判有義務提交疑似事件報告(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德比中,當值裁判在所謂“腳震蕩轉腦震蕩”時忍不住笑了),賽后各隊還需要提交球員的后續醫學檢測報告。此外,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比賽錄像回放來判斷比賽中是否出現過可能導致腦震蕩的沖擊場面。

因此,足協解釋中所謂“同時,作為約束和平衡,競賽規則規定,一方球隊使用腦震蕩換人權限時,對方球隊即相應增加一個額外換人名額及一次額外換人機會”的表述,不僅是對維護體育精神責任的放棄,甚至主動確立了一種嚴重違背體育道德的“鉆空子式平衡”。

我認為,這次所謂的“腳震蕩解釋”,與迄今仍被無限期拖延的張卓毅案一樣,都是足協相關官員專業能力不足的結果。他們已經完全放棄了維護體育精神和體育道德的基本義務。

作為公眾,我們唯一能做出的呼吁,是要求足協競賽部進行整頓。如果足協繼續這種胡作非為的行為,我們必須請求國家體育總局更高層面介入,因為此類嚴重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是為中國體育抹黑,絕不能得到制度性、機構性的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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